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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政农发[2009]1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1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农发〔2009〕17号)


  

  郊区各区县农委: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销运输能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难的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经市政府同意,2009年在全市组织实施“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市财政按购车全款给予50%补助的方式,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符合北京市汽车排放标准的3-5吨封闭货车、冷藏车和5-8吨奶罐车。现将《2009年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9年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2.2009年北京市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提车证明(样式)(略)

  

  
北 京 市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俞东羽、王元军;联系电话:83979266、83979267)

  

  附件1:

  
2009年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一、实施内容

  本次扶持车辆的型号为:符合北京市汽车排放标准的3-5吨封闭货车、冷藏车和5-8吨奶罐车。

  


  二、补贴标准

  市财政按购车全款给予50%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承担50%购车款及相关费用。

  


  三、车辆购置方式

  所需车辆全部由政府公开招标采购。

  


  四、实施主体及职责

  (一)市农委作为本次“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总协调。

  (二)区县农委作为本区县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县相关工作的落实。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所需车辆的提取及相关手续的办理,车辆产权归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

  本次现代农业装备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农民为主体、自愿成立、正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示范性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入社或带动农户数100户以上。

  (三)生产经营范围符合本区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方向。

  (四)实际生产确有运输需求,且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能够负担50%购车款以及牌照费、保险费和日常使用费等。

  (五)购置运输车辆要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征求社员的意愿,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所规定的社员决议。

  


  六、办理流程

  (一)由各区县主管部门负责选择和推荐本区县享受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购车数量,报市农委。

  (二)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根据区县上报的实际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并由市农委将所需购置车辆的数量、型号及资金安排统一致函市财政局。

  (三)由市农委将本次所购各种车辆的型号、数量报市政府采购办立项。

  (四)由市政府采购办和招标中介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确定车辆供应商和具体采购数量。

  (五)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持以下手续到指定地点提取车辆:

  1购置车辆全款的50%以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所需的支票或现金。

  2本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民主讨论形成的购车决议后出具的提车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由供应商按照市农委提供的购车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各区县主管部门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提车证明,核对无误后按购车程序供应车辆。

  (六)领取机动车牌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凭下列手续到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牌照:

  1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由供货厂家按购车全款出具的车辆购置发票。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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