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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办[2009]7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1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547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津安监管办〔2009〕77号)


  

  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津企业和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精神(津党办发〔2009〕34号),经局党组研究制定市安全监管局处室工作职责,并对机关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工作联系,现将处室工作职责和机构设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办公室(综合处)

  

  1.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督促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的落实;

  

  2.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市安委会议、扩大会议、安委会办公室会议准备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编发工作;

  

  3.负责督促检查局作出的决定、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4.负责局机关文秘、保密、档案、文件政策汇编工作;

  

  5.负责局电子政务、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管理等工作;

  

  6.承办提案、信访工作;

  

  7.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8.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策法规处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草案,组织起草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规章;

  

  2.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

  

  3.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规章制度,监督执法行为,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建设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4.组织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承担安全生产重要研究课题的组织工作;

  

  5.负责组织起草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材料;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文字审修工作;

  

  6.承担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规划与科技处

  

  1.组织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科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规划工作,组织、指导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2.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及推广工作;组织提出安全生产领域国家和本市科技项目,组织相关课题鉴定、检查和验收;

  

  3.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4.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标志、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并监管检查;

  

  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管理一处

  

  负责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开采(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研究起草与本处业务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

  

  3.负责相关行业中央管理的企业在津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5.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6.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7.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关闭和尾矿库闭库工作;

  

  8.负责相关行业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监督管理二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交通、建筑、农业、气象、水利、电力、军工、民爆、特种设备、邮政、电信、教育、旅游、民航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

  

  3.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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