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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3-04
【实施时间】 2011-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1年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建设提升推进计划的意见

[接上页]


  (九)加强督查配合联动。市政府督查室、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抓好产业集聚区工作的督促协调,按照全市产业集聚区发展季度和年度考核办法,对产业集聚区进行考核排序,并在全市公布考核结果。建立产业集聚区配合联动机制,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城乡规划、统计、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在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手续报批、财税扶持政策落实、区域规划调整、创新平台建设、招商引资指导、土地指标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指标统计等方面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落实产业集聚区“直通车”制度,涉及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办理,需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报送,同时抄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积极争创一批示范典型。各产业集聚区要结合自身优势,根据省开展各项示范集聚区的标准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产城联动、环境友好、数字化、质量管理标准化、创新型、对外开放、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文化产业10个领域示范集聚区的争创工作。市产业集聚区联席办要加强指导协调,力争成功争创一批全省典型示范产业集聚区。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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