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3-03
【实施时间】 2011-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意见

  (许政[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综合监管、分级检查、归口管理”的原则,全面巩固和深化安全生产“四大体系”(监管体系、责任体系、防范体系、教育培训体系),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内容

  

  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协调、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的工作承担安全责任。

  

  政府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要真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在抓业务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规定,抓好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一岗双责”的责任

  

  1.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并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开展工作。

  

  (二)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职责

  

  1.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发展的总体规划,领导、组织安全生产工作。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安全生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3)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4)领导和组织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和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5)明确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确保“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

  

  (6)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2.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综合监管职责:(1)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2)根据上级政府的工作要求,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规划,督促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3)受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指令,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举措和实施意见,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4)组织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5)督促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6)对超越职权且亟待处理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报告,并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3.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副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