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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颁布时间】 2011-02-23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2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推进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将园区建设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本市高端科技研发创新示范区和海河南岸地区生态宜居的示范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经济社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区位于本市津南区,具体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行政管理。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园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园区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园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集中统一行使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四)统一管理园区的教育、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交通、房屋、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城市管理、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等公共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

  (五)编制园区产业发展目录,组织招商引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六)统筹协调园区内各院校教育教学资源、教育信息化规范建设和相关公共教育设施的使用管理等工作,实现园区教育资源共享;

  (七)统筹协调毕业生就业、创业和社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工作;

  (八)承担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大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九)协调税务、外汇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四条  管委会按照统一、协调、精简、高效的要求设立和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管委会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统筹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园区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等事项,由市公安机关在园区的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

  第七条  园区内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

第三章 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第八条  支持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在园区内发展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多种形式发展职业教育。

  第九条  园区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与本科学历相衔接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条  园区实行职业教育资源共享,鼓励园区内院校之间教师互聘、课程互选、学分互认。

  第十一条  园区实行岗位技能培训包的职业教育模式,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一体化教学,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园区支持和鼓励院校围绕重大项目、现代服务业和科技研发等产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结构,拓展专业方向,建设成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滨海新区紧缺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三条  园区应当创新职业院校教师评聘机制,鼓励院校提高"双师型"教师聘任比例,完善多种师资培训制度,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园区教育资源,构建市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学用相长的终身学习体系。

第四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各类规划是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园区土地的整理主体,根据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负责对园区的土地进行收购、整理和储备。按照规划实施对有关项目的开发、运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主体,按照管委会的计划要求负责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园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大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应当用于前述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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