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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颁布时间】 2011-02-23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接上页]
第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积极推动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运营、养护和维护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并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公共图书馆、公共实训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的养护、维护管理,并承担上述公共建筑保值增值的责任。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共建筑使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实训中心的设备、设施配备及日常运行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加强对园区公共区域的管理,统筹协调校区管理和公共区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社区公共管理,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协调社区公共关系。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的新模式。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居民社区应当建设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园区的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管理,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要求,实行全面的城市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园区应当加强公共客运交通服务,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行线路、始末时间、停靠站点、发车频次等提出规范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园区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和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推进体育、健身、休闲等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园区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推进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水平,减轻灾害损失,并为园区居民提供完善的公共应急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园区内院校应当履行其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管理的职责,负责校园秩序、校园安全、学生管理与服务、大型活动安全保障、防灾应急等内部管理工作,并接受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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