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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深入推进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县(区)、乡(镇)政府、村委会、国有林牧(农)场(站)、自然保护区和森林草原风景区等,要组织本行政区域、本单位职工和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主要任务是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的隐患排查、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工作,配合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开展扑灭火和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要建立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满足防火扑火工作需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装备建设的经费投入。各有关方面要加强森林、草原扑火装备配备,开展防火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市县(区)农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三)加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县(区)、乡(镇)政府要做好突发性重大低温冻害、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警体系建设,组建专业防治队伍,做好防治药械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四)加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气象部门要组织村干部和有经验的相关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收集并向相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强降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社区、村镇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和群防群控,组织灾害隐患点排查,划分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开展防范知识宣传,报告隐患和灾情等信息,转移遇险人员,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容易受气象、地质灾害影响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单位,要在气象、国土资源部门的组织下,明确参与应急队伍的人员及其职责,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基层应急队伍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保障。各级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五)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存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要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要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矿山及生产、存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所在地政府要建立队伍调运机制,组织队伍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要建立社会化服务的专业救援队伍,其工作经费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六)推进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县及县以下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中懂技术、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机具、运输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各级经委、建设、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七)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完善专家库,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核与辐射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县级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把帮助组建基层应急队伍作为对口支援的重要内容。卫生应急队伍的装备配备、培训、演练和卫生应急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积极争取省级补助资金。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