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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吉市政函[2009]378号
【颁布时间】 2009-12-01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函〔2009〕3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吉林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吉林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医疗、药品等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迎世博、保安全、促发展、构和谐”为主题,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通过广告市场集中整治行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药品等广告虚假宣传、格调低俗、互相攀比、恶性竞争和违法违规发布等问题,促进全市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集中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是全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及相关的广告主、广告公司。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严厉查处以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包括在广告版面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咨询、健康资讯、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的;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的。

  

  (二)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的;广告中利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内容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疗效的。

  

  (三)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特别是发布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

  

  (四)药品广告中不明显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特别是发布治疗肿瘤、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的。

  

  (五)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的;其他非药品广告宣传对疾病有治疗作用的。

  

  (六)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宣传的;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的;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的。

  

  (七)利用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宣传治愈率和有效率,宣传未经医疗界普遍认定和采用的医疗方法,专家或医生与患者或家属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公布被介绍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规定在电视购物节目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行为。

  

  (八)利用报纸、杂志、印刷品等平面媒体刊载传播含有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刊载的消毒、消杀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广告中含有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内容的。

  

  


  三、实施步骤

  

  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年末前)

  

  所有媒体对涉性类不良广告一律下架停播,并组织广告经营部门认真对照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自查自纠登记表,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形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自查自纠登记表一并报市及各县(市)整治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阶段(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各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对本级媒体刊播广告情况进行监听监看,统一组织对媒体和相关广告主、广告公司开展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自查自纠阶段是否存在走过场、不认真或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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