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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吉市政函[2009]378号
【颁布时间】 2009-12-01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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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具体、是否落实到位;

  

  (三)审查在播在刊的广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要对下级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4月1月至2010年6月30日)

  

  (一)规范经营管理。广告经营媒体和广告公司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使之落到实处。要设立专职广告审查员,明确职责,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报监管机关备案。实行广告审查员、广告部主任、主管台长(总编)三级签发制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要追究哪个环节负责人的责任。

  

  (二)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查办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由工商部门会同监察、广电、卫生、药监、新闻出版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三)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将广告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a级为信誉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守信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对绿牌企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表扬或表彰;对蓝牌企业要进行限期规范;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督促整改;对黑牌企业,要发布吊销公告,停止其广告业务。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处以上限罚款。有关部门要开展对诚信广告的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诚信广告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察机关要依照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向市整治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四、组织领导

  

  成立吉林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王志厚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于 谦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雪梅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于海龙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

  张 文 市纪委纠风室主任

  

  陈春萍 市工商局副局长

  

  白辉英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杨文萍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 伟 市广电局副局长

  

  魏晓建 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王锡钢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韩维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制定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决定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开展集中统一行动;检查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组主任陈春萍兼任。 联系电话:62522945  65087060。联系人:马俊 、董改菊。传真:65085908。

  

  


  五、责任分工

  

  工商局、监察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牵头工作。监察局和纠风办要及时督促、检查、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查处违法广告案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媒体自查自纠,组织曝光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工商局认定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卫生局负责协助工商部门认定违法医疗、保健食品广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广电局负责组织和监督广告发布单位自查自纠,建章建制,加强对媒体的监督管理,保证整治期间媒体工作的正常运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的规范工作;公安局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参加工作小组,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办公室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形成全社会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督查督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都要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受理群众举报。要做到有举必纠,有案必查,有查必果,限时结案,及时上报办理结果,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正常开展。

  

  (三)严格依法行政和责任追究。各成员单位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自查自纠的违法广告,视其情节可不作处罚;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顶风违纪继续刊播违法广告的,一律按法律法规的上限处罚,并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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