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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航海学会
【发文字号】 航学发[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2-21
【实施时间】 2011-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送学会办公室复查并审核,报评审委员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予以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等。

第二章 实施细则


  

一、奖励目的


  第十二条  为充分调动航海领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航海领域岗位上为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和参考,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或组织。

二、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奖励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航海领域“技术开发类项目”

  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包括:技术发明)、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系统装置等开发、研究成果及推广应用;

  (二)航海领域“社会公益类项目”

  主要指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环境保护、运输安全、资源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和防治等基础性、公益性科技成果及推广应用;

  (三)航海领域“重大工程类项目”

  主要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综合性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非保密工程等;

  (四)航海领域“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主要指为航海领域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并被主管领导部门采纳或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研究成果。

三、推荐条件


  第十四条  凡具备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均可推荐中国航海科技奖。

  第十五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须具备有关权威部门审批认可的鉴定单位组织鉴定(评审),并出具鉴定(评审)证书、验收报告、权威部门的检测证明及国家对相关行业有审批要求的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全国性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申报中国航海科技奖。

  第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有隐瞒者,作撤销奖励处理。

  第十八条  已获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后又改型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等方面比原产品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明显改进和实质性突破的,方可再行推荐、参加评奖。

四、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技成果项目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组织。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推荐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第一个主要完成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的过程中提供技术、人员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作用。主要完成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中国航海科技奖”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的名额限制:

  主要完成人:特等奖50;一等奖1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5名。

  主要完成单位:特等奖30;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五、推荐、形式审查


  第二十三条  奖励项目的推荐程序,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也可由完成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

  第二十四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推荐书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应按贡献大小进行排序。排序规定要与权威部门或单位(作为第三者)出具的技术评价证明文件相一致,并附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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