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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技术评价证明必须是由权威部门或单位出具的鉴定(评审)证书、验收证书或其他第三者出具的权威性的证明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文件;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的证明; (四)知识产权证明; (五)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技术报告,试验(实验)报告,检测报告,及附有必要说明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质量标准,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 报送份数: 1.推荐书一式4份; 2.有关技术资料一式2套; 3.“中国航海科技奖”项目评价简表一式30份。 第二十五条 学会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登记,并对申报项目的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凡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者,将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作不提交评审处理。 六、评 审 第二十六条 对每个项目,从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业评审组组员)中确定2至3名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在评审会前审阅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按第三章“评审标准”提出奖励等级建议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必要时,可要求推荐一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参评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时,在评审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该项目投票委员名额)。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特等奖及一等奖项目须经参加投票评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参评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多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组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有责任应对推荐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和评审中的各种意见严格保守秘密。 第三十二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学会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组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七、项目异议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项目,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核准后,将结果刊登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及“中国航海学会”网站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获奖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30天。有异议者,应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会办公室提出,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当即生效。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写清单位、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如需保密应注明),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并写明自己的意见,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凡涉及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以及申报材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等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 第三十六条 学会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异议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规定,应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学会办公室组织处理,项目推荐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处理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5天内完成异议材料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学会办公室。必要时,学会办公室可以组织部分评委及专家进行调查、审议,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在15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学会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八条 有异议的项目,学会办公室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裁决,奖励项目方可获得批准、授奖或撤销;异议项目推荐单位逾期未按学会办公室要求提出调查、核实书面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者,将被视为放弃奖励,弃奖责任由推荐单位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