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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规划[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3-10
【实施时间】 2011-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9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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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省局要加强对取得矿用安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涉及矿用安标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安标国家中心。安标国家中心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省局反馈处理情况。

  

  (三)安标国家中心要加大矿用安标发放后的监督管理力度。对重点产品,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矿用安标发放条件的产品,要按规定暂停或撤销矿用安标并通过安标国家中心网站通报相关省局(格式见附件4)。

  

  (四)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严格遵守矿用安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入矿用安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在取得矿用安标后方可生产销售,并指导矿山企业正确使用及维护。

  

  (五)矿山企业需要采购、使用纳入矿用安标管理目录的产品时,必须首先查验该产品是否已取得矿用安标,未取得的不得采购和使用。要建立和完善矿用产品使用、保养、检测检验、维修、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矿山企业执行矿用安标制度的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指导矿用产品安标工作的职责,按照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额外增加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费用。

  

  (二)安标国家中心要严格工作程序,切实把好矿用产品安全准入关,自觉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监督管理和省局的监督;要不断加强与矿用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使用企业的沟通交流,接受社会监督。

  

  (三)安标国家中心要加强矿用安标管理,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拓展矿用安标信息系统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促进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廉洁高效;要积极组织研究构建重要安全产品全过程监管物联网,有序推进电子标签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建立服务于安全监管监察的矿用安标信息平台、物证溯源支撑平台,为安全生产提供更有效的技术支撑。

  

  (四)承担矿用安标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要严格按照矿用安标检验标准等要求开展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检验工作,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从事矿用安标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为矿山安全把关的思想。发现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附件:

  1.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省局意见表

  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计划(式样)

  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放信息通报(式样)

  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暂停/撤销/注销/恢复信息通报(式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1

  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省局意见表

  申请单位名称:

  安标初审编号:

  

  

序号

项 目

审查意见

备 注

1

产品生产地点是否在所辖区域内

是 否

 

2

近两年安全监管监察中是否发现该企业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是 否

 

3

是否能够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是 否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局填写。请各省局登录安标国家中心网站(www.aqbz.org),在省局会员区《初审企业名录》中查阅申办安全标志的相关信息。

  2.安标国家中心要及时将待审提示信息通过短信通知相关省局。

  3.安标初审编号与企业申请产品对应,由安标国家中心统一编号。

  

  附件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计划(式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

  你省(区、市)辖区内的生产单位申办产品安全标志,已完成前期各环节相关工作,我中心将依程序组织实施现场评审。现将现场评审计划通报如下:

  

  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计划明细表

  

  

序号

任务号

评审

时间

评审组长

评审

组员

被评

单位

被评

产品

承检

单位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安标国家中心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放信息通报(式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

  

  你省(区、市)辖区内的生产单位申办产品安全标志,经履行审核发放程序,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放条件,准予发放安全标志,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年 月安全标志发放信息

  

  

序号

持证人

生产

单位

产品

名称

型 号

有效期

安标

编号

安标

类型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 生产单位:矿用产品制造单位。

  2. 持证人:持有安全标志的法人单位。生产单位为法人的,生产单位即为持证人;生产单位为非法人的(如分公司),持证人为其法人单位。

  3. 新产品安全标志无有效期,仅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编号、数量。

  4. 安标类型:ma,煤矿矿用产品;ka,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

  

  
安标国家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暂停/撤销/注销/恢复信息通报 (式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相关规定,对你省(区、市)辖区内的生产单位的产品安全标志作出了暂停/撤销/注销/恢复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暂停/撤销/注销/恢复安全标志产品信息

  

  

序号

持证人

生产

单位

产品

名称

型 号

有效期

安标

编号

安标

类型

安标状态变化时间

原因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暂停、撤销、注销、恢复等四种形式。

  

  
安标国家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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