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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南京市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 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家油气排放标准,减少油气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2010-2015)的通知》(宁政发〔2010〕161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油气污染治理任务,各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全部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要求。 二、职责分工 为了将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市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真正形成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工作职责: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油气污染治理的环保验收及监管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储油库、加油站建设项目的核准工作;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油气污染治理工程的消防审验工作;市公安交管局负责油罐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油气污染治理财政奖励补助及监管资金的落实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加油设备的计量监管工作;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油气污染治理工程(不含油罐车)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油罐车运输企业、油罐车辆的资质审查认定;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及加油站年度检查工作。 各区县环保、发改、公安消防、公安交管、财政、质监、安监、交通及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现场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工作步骤 全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按照“确保安全、稳定有序、按期推进”的原则,分阶段、分类别、分区域组织推进。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0年8月-2010年9月): 1、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联合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建立定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前期研究和调研工作。 2、市环保局、区县环保局开展对辖区内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试点示范、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0月-2011年2月) 1、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选取典型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开展油气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加油站可按照企业性质、地理位置(是否在建成区)、销售规模(以年销售量8000吨划分)等分类选取试点。 2、示范工程完成后开展全市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培训。 3、广泛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宣传发动活动,让相关企业及广大市民充分了解油气污染治理的意义。 (三)治理改造阶段(2011年3月-2011年10月) 1、自2011年3月1日起,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以及新增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并向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2、自2011年3月1日起,全面启动现有储油库、加油站的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作。由市环保局向中国石化、中国石油、蓝燕石化公司等油品供应企业集中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由区县环保局向辖区内其他涉及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督促各单位在2011年11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治理工作。 3、自2011年3月1日起,全面启动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有关单位开展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作,改造工作须在2011年11月1日前完成。 (四)验收阶段(2011年4月-2011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