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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051号
【颁布时间】 2011-03-02
【实施时间】 2011-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完成油气污染治理改造的单位应及时申请消防、计量和安全等有关评审验收,并委托环境监测部门或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油罐车的检测须由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

  

  2、经消防、计量和安全等验收合格后,各业主单位向所在区县环保局提交检测报告,申请环保检测验收。

  

  3、区县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自己辖区内已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单位的验收工作。符合验收要求的,发放油气污染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全市市域所有加油站必须完成《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卸油油气排放控制改造;建成区内加油站还要满足该标准中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并安装油气排放处理装置;建成区内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须安装在线检测设备,并接入市环保局油气污染在线监控系统。

  

  (二)各油品供应企业应合理安排区域内同时停业治理的加油站数量和工期进度,保证治理期间的成品油供应市场稳定。

  

  (三)油气污染治理环保检测验收应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以及江苏省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四)各企业开展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程涉及消防、计量、防爆电器及安全等方面问题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改造完成后,要经过环保、消防、计量、防爆电器及安全等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监管工作。

  

  (五)油气污染治理完成后,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单位油气污染治理设施采取不定期检查、抽测和年度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对建成区内年销售量8000吨以上加油站等单位利用油气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实行在线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我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油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陆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赵晶夫同志、市环保局局长韦昌明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巡视员周斌担任。油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推进油气污染治理各项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油气污染治理改造的日常监管。

  

  (二)治理经费以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出台油气污染治理财政奖励补助方案,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对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并且验收合格的单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三)严格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照要求落实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由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市商务局不予通过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度审查,市交通运输局暂缓审验相应油罐车《道路运输证》,相关部门不予通过油罐车环保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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