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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3-02
【实施时间】 2011-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政策体系,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的深入实施,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大学生走上成功创业之路,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和创新推动作用,切实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提升生活品质,现就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创业扶持范围,加大创业融资支持

  

  (一)扩大大学生创业扶持范围。自2011年起,将在宁波大市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和毕业五年内的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都纳入到创业扶持范围,享受我市推出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开展在校生高校内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试点工作。2011年选择符合条件的3~5所在甬高校进行试点,以后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开。对在试点宁波高校内从事创业活动的在校生,经所在学校资信评估,由市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在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在校生和毕业生,经所在园区资信评估,由市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对在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或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本人不提供反担保措施的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及由自然人提供信用保证、提供有效抵(质)押物、合伙经营自主创业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小额贷款发放额度和办理程序,继续按《关于印发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甬银发〔2009〕78号)及补充意见执行。

  

  (三)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小额担保贷款每次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两次。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凭还本付息有效凭据,向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全额贴息申请。在校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安排;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同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探索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从2011年起,市本级将原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相应放大,逐步探索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力争五年内在全市建立相对完善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五)提供金融资本支持。鼓励各信用担保公司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各类金融支持,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创业大学生对资金的需求。各地要积极引入风投机构,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风险投资。

  

  二、实施创业补贴和奖励,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六)实施创业补贴。在校生和毕业生在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实施创业社保补贴。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在校生和毕业生在本市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满1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九)在校生的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所需资金由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安排;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发挥创新带动作用

  

  (十)建立大学生创业集聚平台。在有条件的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的集聚和创新平台。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挂牌成立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由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2011年首批创建5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园,三年内力争挂牌建立不少于10家,为广大创业大学生提供更加完善的创业创新集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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