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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分办: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对象和管辖范围等情况,由市监察部门提出承办单位,调查核实方式和办结时限的分办意见。 (三)核查:在受理和分办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对问责情形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涉及的其他问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作详实的核查;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情况说明。 (四)建议:在核查的基础上,市监察部门根据问责情形的情节轻重,提出问责建议。 (五)决定:根据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六)反馈: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以书面的形式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存档备案。有关单位收到问责决定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问责工作应在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细则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区人口计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把人口计生工作列入区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及经费的; (三)未按规定做好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和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工作,造成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和规定外生育行为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规定和各项优生优惠政策的; (五)当年人口出生率、符合法定生育率、出生人口性别比、人口自然增长率等人口控制目标的各项指标,任何一项突破省、市下达指标的; (六)不认真履行或不履行职责,造成出生人口统计数字严重失真,出生人口漏报率、错报率超过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或者不达标的,启动问责程序,由相关部门对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责令公开道歉或者停职检查;情况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或者免职。区人口计生工作有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给予该区“一票否决”,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区人口计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问责程序,由相关部门对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况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或者免职: (一)因违法行政发生人口计生恶性案件的; (二)故意隐瞒、虚报出生人口性别、出生孩次、出生数量和四种节育手术数量及征收社会抚养数量等数据的; (三)包庇法定外生育对象,使其逃避法律法规处罚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区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有市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多次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对该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向该区提出对区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启动问责程序的建议。 第十五条 市属有关责任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把人口计生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日常工作范畴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管理人员、工作经费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规定,不协助履行人口计生管理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规定和各项优生优惠政策的; (五)本部门、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超生的。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启动问责程序,由相关部门对责任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责令公开道歉或者停职检查;情况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十六条 市属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不及时处理或不予处理的,由市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责任部门、单位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启动问责程序,由相关部门对责任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责令公开道歉或者停职检查。包庇超生对象,充当超生人员“保护伞”的,启动问责程序,由相关部门对责任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