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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区人口计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一)在年终综合检查考评中被评为不达标的; (二)在全市各区人口计生工作四个季度排名中,一年中累计有三次排名全市最后一名的; (三)在全市各镇(街)人口计生工作四个季度排名中,一年中该区有三个镇(街)累计三次排名全市后三名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区委、区政府及区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向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八条 区人口计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该区“一票否决”,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启动问责程序,由相关部门对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停职检查: (一)连续两年在年终考评中被评为不达标的; (二)在全市各区人口计生工作四个季度排名中,一年中累计有四次排名全市最后一名的; (三)在全市各镇(街)人口计生工作四个季度排名中,一年中该区有三个镇(街)累计四次排名全市后三名的。 第十九条 市属有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口计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在年终综合检查考评中本部门、本单位评为不达标的; (二)所挂钩的计生工作帮扶镇(街),在全市各镇(街)人口计生工作四个季度排名中,一年累计有三次排在全市后三名的;或者被评为不达标的镇(街)。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市属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在年终考评中被评为不达标的,给该责任部门、单位“一票否决”,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启动问责程序,由相关部门对责任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停职检查。 第二十条 区人口计生工作,有关责任部门、单位的人口计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区党政及责任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启动问责程序,由相关部门予以停职检查; (一)被新闻媒体在全国或全省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省、市的通报、督办置之不理或整改不及时、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与市委、市政府签订人口计生责任书的省级部门、单位出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由市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启动问责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负责办理问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区对镇(街),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口计生工作的问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