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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监督食便函[2010]206号
【颁布时间】 2010-06-23
【实施时间】 2010-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印发苏志局长在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研讨会上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二)争取政府强有力的领导和支持。

  针对当前执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存在的部门协调不力和地方配套经费不落实等问题,我们要充分依靠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给政府当好参谋,向政府汇报风险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以及与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关系,争取政府强有力的领导和支持。湖南省卫生厅在这方面有一些很好的做法,值得大家借鉴。3月北京会议后,湖南省卫生厅及时向政府进行了汇报,提出了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的总体设想,并提出要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纳入到卫生监督体系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和政府考核目标。在卫生厅的努力下,湖南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做出决定,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基础上建立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中心,并同意适当安排2010年所需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因此我们建议:一是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内容要与各级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注、有关部门列为重点监督内容的食品安全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我们要定期向政府领导汇报风险监测工作情况、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工作的成效;三是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向政府报告和有关监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只有这样才能引起地方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卫生部门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的职能作用。从各地上报的阶段性工作总结来看,不少省市都有这方面的体会和做法,如天津、河北、江西、贵州等地都在争取地方政府重视和地方财政支持方面做了很有成效的工作。

  (三)加强协调沟通,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风险监测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牵头制定、组织实施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或监测方案,但风险监测工作不是卫生部门一家可以独立承担和完成的工作。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模式下,如果相关职能部门不参与进来,我们的很多工作不可能做到位,不仅在确定监测项目、样品采集和检验等技术环节不能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更主要的是无法实现法律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满足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目的。因此,我们建议如果通过积极做工作仍然不能达成部门间共识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政府报告,请求政府帮助协调。

  三、强化措施,狠抓今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落实

  (一)严格按照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今年是依法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第一年,卫生部会同5个部门联合下发计划、中央财政专门投入近8千万元风险监测补助经费,我们一定要打好这一攻坚战。凡是不能按照进度上报数据,请省级卫生厅(局)向卫生部做出书面说明,以便我们掌握情况。另外,没有完成会签的要尽快完成会签,会签中遇到的问题要和相关部门很好地沟通,沟通有困难的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

  (二)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各地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一定要按照统一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可以说,离开统一的质量控制就没有国家或地方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我们已委托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起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手册》等一系列质控文件,将尽快出台。

  (三)注重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在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风险监测中一旦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报告、通报,原则上由省卫生厅(局)在上报卫生部的同时,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加强风险信息管理,依法公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为此,我局正在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卫生部等5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起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问题或隐患的数据快速通报程序。

  (四)加强督导检查。为了推动今年风险监测工作,下一步我们还要对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组将由有关行政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通过督导,更深入地了解各地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更加扎实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督导检查结果将向全国通报。我们要求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部督导检查前先期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查工作,找准工作薄弱环节,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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