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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10]290号
【颁布时间】 2010-06-21
【实施时间】 2010-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接上页]
"5.本表第11或第12栏应优先按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不能准确填报应纳税所得额的,按收入额填报。

  fill in the amount of taxable income in blank 11or 12. if unable to fill in the amount of taxable income precisely, fill in the amount of gross income."

  "6.本表第11或第12栏按收入额填报的,本表第13或第14栏中的减免税额按照由收入额推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应备注说明推算过程。

  if the amount of gross income is filled out in blank 11or 12, the amount of tax deduction or exemption in blank 13 or 14 is calculated on the basis of taxable income inferred from the amount of gross income. the process of calculation shall be specified in ""additional information""."

  

  附件4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

  

  
国家
或地区
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收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艺术家或运动员所得退休金支付给学生的教育或培训费其他所得合计非居民备案报告件数非居民审批申请件数税务机关审批同意件数情报交换件数相互协商件数备 注
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
日本                                
美国                                
法国                                
英国                                
比利时                                
德国                                
马来西亚                                
挪威                                
丹麦                                
芬兰                                
加拿大                                
瑞典                                
新西兰                                
泰国                                
意大利                                
荷兰                                
原捷克                                
波兰                                
澳大利亚                                
保加利亚                                
巴基斯坦                                
科威特                                
瑞士                                
塞浦路斯                                
西班牙                                
罗马尼亚                                
奥地利                                
巴西                                
蒙古                                
匈牙利                                
马耳他                                
阿联酋                                
卢森堡                                
韩国                                
俄罗斯                                
巴新                                
印度                                
毛里求斯                                
克罗地亚                                
白俄罗斯                                
斯洛文尼亚                                
以色列                                
越南                                
土耳其                                
乌克兰                                
亚美尼亚                                
牙买加                                
冰岛                                
立陶宛                                
拉托维亚                                
乌兹别克                                
孟加拉国                                
南斯拉夫                                
苏丹                                
马其顿                                
埃及                                
葡萄牙                                
爱沙尼亚                                
老挝                                
塞舌尔                                
菲律宾                                
爱尔兰                                
南非                                
巴巴多斯                                
摩尔多瓦                                
古巴                                
委内瑞拉                                
哈萨克斯坦                                
印度尼西亚                                
阿曼                                
突尼斯                                
伊朗                                
巴林                                
希腊                                
吉尔吉斯                                
摩洛哥                                
斯里兰卡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阿尔巴尼亚                                
文莱                                
阿塞拜疆                                
格鲁吉亚                                
墨西哥                                
沙特阿拉伯                                
阿尔及利亚                                
新加坡                                
卡塔尔国                                
尼日利亚                                
塔吉克斯坦                                
香港                                
澳门                                
合计                                


  填表要求及说明:

  1.本表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或省级以下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逐级向上填报。

  2.各省级税务机关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汇总填报本表,并随协定执行情况报告一并上报总局。

  3.本表所列的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收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艺术家和运动员所得、退休金、支付给学生的教育和培训费、其他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不能准确填报应纳税所得额的,按收入额填报。

  4.本表所列的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收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艺术家和运动员所得、退休金、支付给学生的教育和培训费、其他所得按适用的税收协定相应条款规定归类。凡按适用的税收协定相应条款规定不能列入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收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艺术家和运动员所得、退休金、支付给学生的教育和培训费的,全部归入其他所得。

  5.以万元为单位填报金额。

  6.本表所列国家或地区限于与中国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且所签协定或安排于2009年10月以前已生效执行;以后生效执行的税收协定有变化的,本表所列国家或地区亦应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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