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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9]63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农村牧区户籍的老年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补缴标准为:参保人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选择本地区制定的任一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数。

  

  


  七、养老金发放

  

  新农保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及时和安全的原则对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应参加资格认证。

  

  参保人员和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以外的资金余额,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转移新农保关系的,应当凭相关证明,及时将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部转移;不能转移新农保关系的,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新农保关系。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规定及相关要求,适时提出我省调整办法。具体调整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基金管理

  

  试点工作启动后,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转借。严格新农保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单独记账、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农村牧区社会服务资源、建立新农保经办机构,增加新农保经办力量,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切实组织好基金征缴工作,认真记录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和监测系统,纳入全省社会保障“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新农保经办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保障,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先行试点的地区要按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地区新农保制度逐步进行规范,做好制度衔接。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民政部等的规定另行制定。民政部门在审核农牧民享受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试点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县的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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