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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9]63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各试点县要在充分调研、缜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经州、地、市政府(行署)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加强管理和指导,统筹协调做好试点工作。

  

  


  十四、做好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广大农村牧区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农村牧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各试点地区一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惠及农牧民利益的好事办好办实。

  

  各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广大农村牧区居民了解、熟悉新农保政策,理解、支持新农保工作,增强参加新农保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各地试点工作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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