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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车辆生产企业应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年度《年报》编制工作并存档、备查。 《年报》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附件3: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科学、准确、公正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确认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满足一致性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一)要求 1.被抽查车辆的实测技术参数应与《公告》发布参数一致,标准规定有误差要求的按标准要求,没有误差要求的应符合《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2.被抽查车辆的配置应与《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含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备案参数的补充或者变更)。 3.被抽查车辆的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对标准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标准规定的生产一致性要求进行检验、判定。 (2)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判定。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3)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也没有型式试验样品数量要求的,则抽取一个样品进行检验(破坏性检验项目,可每个破坏性检验项目抽取一个样品);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4)《公告》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判定为性能符合要求。 4.被抽查车辆的参数应与《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一致。 (二)判定 经核查,符合(一)要求的,判定一致性检查通过;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的,则判定一致性检查不通过。 (三)样车(样件) 1.中介机构负责抽取样车(样件)。 2.一致性检查的样车(样件),在企业成品(零件)库或生产线、销售、车辆注册登记等环节随机抽取。 3.样车(样件)应由企业代表在封样单上签字确认。 (四)实施 1.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产品类型及项目。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专项工作方案》的主要信息来源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掌握的企业生产一致性相关信息,公安交管部门通报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缺陷车辆产品召回信息、车辆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管理部门及媒体反馈的产品一致性问题和顾客投诉信息,车辆生产企业上传的出厂车辆信息,针对企业生产一致性问题的举报信息等。 2.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在生产企业、市场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抽取车辆,进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一致性检查。 3.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相关车辆生产企业。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分析原因、追溯和纠正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产品(包括已销售产品),恢复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现场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中介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进行以下内容的现场检查: 1.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3.《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 4.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原因; 5.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影响范围; 6.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 7.企业限期整改的效果验证; 8.企业《合格证》的发放和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管理的情况; 9.其他有必要现场确认的事项。 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明确检查内容(上述1至9条的全部或部分),成立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报告报送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后,将检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