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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6-14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09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接上页]
获得免检备案的产品,应当在出厂之日起2年内办理注册登记;超过2年的,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附则

  (一)中介机构负责提出参与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后,对机构及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备案。

  (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涉及的各类记录(如计划、报告等)由中介机构存档。

  (三)车辆生产企业应当:

  1.在管理层指定生产一致性负责人,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在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3.对样车(样件)进行确认;

  4.配合提供各类资料、信息和相关资源;

  5.对在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

  (四)承担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技术性工作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如有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相关委托业务直至撤销对其委托。

  (五)从事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1.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申请书

  2.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表

  

  附表1:

  
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申请书

  


  申请企业:

  填表日期 :    

  

  
企业声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请予受理。

  2.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无误。

  3.本企业自愿遵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4.本企业承诺满足《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中“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申请条件的要求,所有整车产品全部列入申请范围。

  5.本企业自愿提供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所需的任何信息、资料和产品,并积极配合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6.本企业保证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月日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类别:

首次申请期满再申请生产条件变化产品变更扩展

新增产品暂停申请恢复 撤销重新申请其他: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股份公司 其他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一致性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质量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情况

已通过

质量体系名称

 

发证机构名称

 

取证时间

 

证书编号

 

未通过

计划通过时间

 

企业简介(企业历史、资产、人员、生产条件、《公告》产品情况、与一致性相关的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注:摩托车申请企业及每个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受委托加工企业各填写一份。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申请车型目录

  

  企业名称:

  

序号

产品型号

商标

生产地点

对应生产线

对应检测线

备注

 

 

 

 

 

 

 

 

 

 

 

 

 

 

 

 

 

 

 

 

 

 

 

 

 

 

 

 

 

 

 

 

 

 

 

 

 

 

 

 

 

 

 

 

 

 

 

 

 

 

 

 

 

 

 

 

 

 

 

 

 

 

 

 

 

 

 

 

 

 

 

 

 

 

 

 

 

 

 

 

 

 

 

 

 

 

 

 

 

 

 

 

 

 

 

 

 

 

 

 

 

 

 

 

 

 

 

 

 

 

 

 

 

 

 

 

 

 

 

 

 

 

 

 

 

 

 

 

 

 

 

 

 

 

 

 

 

 

 

 

 

 

 

 

 

 

 



  注:摩托车申请企业及每个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受委托加工企业各填写一份。

  

  摩托车生产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企业汇总表

  

  申请企业名称:

  

序号

企业名称

与申请企业的关系

生产准入审查情况

生产准入公告批次

     
     
     
     
     
     
     
     
     
     
     
     
     
     
     
     
     
     
     


  

  附表2: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表

  

序号

检 查 内 容

1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强制性标准、生产一致性管理要求等的承诺及实际状况。

2*

企业应建立使产品持续满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应覆盖所有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所申请的产品。

3

企业的技术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且有效、受控:

(1)产品企业标准(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备案);

(2)产品图样;

(3)零部件汇总表;

(4)自制件、外购件清单;

(5)关键件、重要性能件的特性表(或类似文件);

(6)工序明细及工序作业指导书(或类似文件);

(7)检验作业指导书;

(8)产品出厂检查规范;

(9)使用说明书及维修手册。

4*

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

5

企业应有可靠的渠道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6

企业应评审最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对现有产品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记录。

7*

企业应将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信息,并在产品文件(企业标准及产品图样等)、过程操作文件(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中体现。

8

企业应在管理层指定生产一致性负责人,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应保持适当的记录。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专业技能及知识。

9*

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和模具,配备操作规程,并进行预防性、预见性的维护和保养,且能提供相应的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关键设备提供必要的备件储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10*

企业应配备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检测设备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序号

检 查 内 容

11*

企业应对检验设备(包括有关的程序、软件)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并标识其状态;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防止损坏和失效;当发现检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该检验设备和有关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应编制专用测量设备使用作业指导书。

12*

企业的出厂检验检测线应能完成新车注册登记所有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中规定的线内和线外检验项目)。

13

企业检测线检测能力应与生产批量相适应;检测线应布局合理;设备、仪器的准确度应满足被测参数的要求;应编制检测线《检验作业指导书》。

14

企业检测线终端应建立计算机处理控制系统,能自动显示、打印和存储检测线内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检测数据应满足五年以上存档的要求。

15

企业应按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策划的要求对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和开发进行完整的评审、验证和确认,对结果进行记录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16*

企业在产品和制造过程更改前,应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对与《公告》及生产一致性相关的更改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17

企业采购的与安全、环保等有关的重要原材料和零部件均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以适当的方式传递给供方并达成一致,保存相应记录。

18

企业应以适当的方式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对与安全、环保等有关的重要原材料、零部件供方的评价内容应包括产品实物质量、质量体系状况、制造能力、技术能力、检验能力和质量改进状况等,并保存相应记录。

19*

企业对与安全、环保等有关的重要零部件,应有样件试装和小批量试装的过程,在验证确认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后方可进行批量采购,并保存相应记录。

20*

与安全、环保等有关的重要原材料、零部件,均应从合格供方处采购,且要求其与产品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相符。

21*

列入国家强检项目的零部件,如安全、环保性能不能满足规定要求,不准让步接收。

22

供方或其提供的产品发生变更,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评审和验证,并保存相应记录。

序号

检 查 内 容

23

企业应持续监控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实物质量,保留合格供应商的质量记录、供货业绩,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有应急措施。

24*

生产过程应具备文件化的控制计划、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对与安全、环保等有关的产品特性和制造过程特性,应有明确的控制方法和检验手段。对与安全、环保等有关的产品特性形成工序,应确定并持续保持过程能力满足要求。应分析、评价相关测量系统的可接受性。

25*

整车标志,包括产品标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等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有关整车标志的要求。

26*

企业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为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应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

27

企业应对销售过程进行控制,确保产品从出厂到交付给最终顾客这一过程的产品一致性。

28

企业应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特别是与安全、环保等有关的产品特性形成过程,如采购、加工、装配、最终检验等),编制作业指导书,保存过程监视和测量记录。

29

企业应制定计划并实施产品一致性自查和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自查。

30

企业应对产品实现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

31

企业应建立内外部生产一致性、产品质量等有关信息的收集渠道,使用适当的统计技术进行分析,必要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并验证其效果。

32*

企业应建立《合格证》管理制度和《合格证》信息数据库,按照《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制作、配发符合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在规定期限内上传出厂车辆信息,保存《合格证》制作和发放记录。

33

企业应制订《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的内容应符合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并得到充分实施。



  注:*号项为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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