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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企业: 现将《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οο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上述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三)参与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或参与对所监管企业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或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其他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