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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2-28
【实施时间】 2011-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2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工作机制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最需要呵护和关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使他们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儿童福利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财政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儿童福利领域的社会组织,通过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和提供福利服务等方式,大力发展孤儿福利事业。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阵地作用,弘扬“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广泛宣传和表彰救孤恤孤的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孤儿、扶助弱小的道德风尚和人文环境。要发展壮大孤儿保障的志愿者队伍,动员更多的人、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孤儿保障事业中来。

  

  二、积极妥善做好孤儿安置工作

  

  (一)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推动孤儿回归家庭。

  

  1.亲属抚养。要依照法律法规,强化孤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依法抚养孤儿的法律责任,积极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担任孤儿监护人,以最大限度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

  

  2.机构养育。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模式,为机构供养孤儿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对没有亲属和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安置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并及时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鼓励和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3.家庭寄养。要积极推进家庭寄养工作,对于非亲属监护的孤儿,由监护人选择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劳务补贴,让更多孤儿走进富有爱心、富有责任、富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

  

  4.依法收养。要积极鼓励中国公民收养孤儿,为依法收养的孤儿提供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在内的一切便利条件。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中国公民从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残疾孤儿的,优先享受现行康复政策。中国公民从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的,儿童福利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确属自愿捐赠的,儿童福利机构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对“事实收养”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妥善解决,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切实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继续稳妥地开展涉外收养。

  

  (二)妥善做好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推动孤儿融入社会。

  

  1.积极鼓励和帮扶成年后有劳动能力的孤儿实现就业。对成年后有劳动能力的孤儿,要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孤儿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有孤儿保障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入伍条件的成年孤儿,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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