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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中纪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6-12
【实施时间】 2010-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3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文化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

  (一)凡规定治理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在自查结束后,不论有无“小金库”问题,都要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给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日常治理机构汇总后逐级报送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

  (二)表头填列自查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社会团体或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三)本表由九项组成。

  第一项自查基本情况,其中:“2008年至今政府资助收入金额”按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填列,政府资助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和业务主管单位补助资金;其他各项“是”填“1”,“否”填“0”。

  第二项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资产原值按取得时价格(价值)填列。

  第三项2008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来源合计,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第四项2008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支出合计,按支出实际发生数填列,其中:“弥补费用”指弥补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开支项目和标准,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符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费用支出;购置资产支出包括购置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对外投资等支出;期末存在的资产原值是指用“小金库”资金购置形成的,自查时仍然存在的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对外投资等资产原值。

  第五项期末“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填列截至自查时“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

  第六项“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该项下的各种形式设立的“小金库”合计金额应与自查发现“小金库”问题金额一致。

  第七项自查发现“小金库”及纠正情况,“小金库”个数计算方法为:一个账户为一个“小金库”,由个人管理或固定地点存放的现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权证、股权和债权凭证等资产,按照管理人或存放地点的数量确定“小金库”个数;“纠正处理”指已完成财务、税务等处理。

  第八项自查发现“小金库”处理情况,按应纠正处理和已纠正处理的实际情况填列。

  第九项自查处罚通报情况,受行政处罚人数和单位数按财政、审计、民政等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人数和单位数填列;受组织处理人数按组织部门处理的人数填列;受党纪政纪处理人数按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人数填列。

  (四)本表第五项期末“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应等于第二项加上第三项减去第四项再加上第四项下期末存在的资产原值。

  二、《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

  (一)此表由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上报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填制,并逐级汇总上报。

  (二)此表共九项,其中第一项为自查基本情况,由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所属单位自查上报情况填写。第二至第九项填列方法与《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相应项目相同。

  三、《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

  (一)此表由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重点检查小组和地区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填报或汇总填报。

  (二)此表共九项,其中第一项为重点检查基本情况,根据重点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第二至第九项填列方法与《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相应项目相同。

  四、其他说明

  (一)附件1-3中填列“其他”项目的必须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账户”包括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及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有账号和户名的账户。

  (三)“小金库”中有外币的,按照截至自查或重点检查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四)附件1-3等报表格式可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五、报送要求

  (一)《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10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5号鑫正大厦,邮政编码100089,业务主管单位属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可通过文件交换到财政部;联系电话:010-68412765、68411317,传真:010-68411317,下同)。

  (二)《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及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重点检查组于12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为便于计算机汇总,不得随意变更报表格式。

  (四)在报送书面报表的同时,报送以光盘存储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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