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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马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马政[2009]73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廉租住房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廉租住房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

  (马政〔2009〕73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通知》(皖政〔2009〕6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09〕39号)精神,现就我市廉租住房有关具体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廉租住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一)廉租住房安置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现行廉租住房安置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000元以下;

  3.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

  廉租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和收入条件,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廉租住房安置低收入拆迁户时,被安置的拆迁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可适当放宽至全市城镇人均年收入的40%左右。

  


  二、廉租住房安置原则和方式

  (一)廉租住房安置实行“属地管理、租售并举”原则。各区政府建设的廉租住房主要用于安置本辖区的住房保障户。

  (二)廉租住房要优先安置“孤、老、病、残”特困户。在同一安置方式下,优先安置低保户、无房户。

  (三)在安置过程中,当同一类型房源需求不足时,采取“摇号”方式确定安置对象和选房顺序。

  (四)安置的户型标准:1-2口人户安置一室一厅住房;3口人及以上户安置两室一厅住房。

  


  三、廉租住房的出售

  (一)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市区(不含向山镇和金家庄区偏远地段)暂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元;向山镇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金家庄区偏远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00元。

  不同层次的价格可适当增减,但总代数和为零(层次增减率见附件)。

  (二)廉租住房出售由售房单位与购房户签订出售合同,办理房屋产权时比照房改售房政策免交契税,产权登记部门在登记薄和产权证上注记“廉租住房”字样。

  (三)廉租住房出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四)保障户购买廉租住房后,拥有房屋所有权,但十年内不得出售或转让。十年内确需出售或转让的,由售房单位按原价收回。

  (五)家庭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保障户购买廉租住房时,将家庭原有住房交给售房单位,冲抵等面积的购房款;属于违法建设的,应予以拆除并不得冲抵购房款;租赁公有住房的,应退回房屋产权单位。

  


  四、廉租住房安置与拆迁安置相结合

  (一)鼓励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拆迁户安置廉租住房。

  1.1-2口人户且被拆除的原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安置一室一厅住房;3口人及以上户或被拆除的原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两室一厅住房。

  2.安置一室一厅廉租住房的低保拆迁户,实行无偿安置。

  安置两室一厅廉租住房的低保拆迁户,被拆除的原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50平方米部分实行无偿安置,超面积部分由拆迁户按规定价格购买;被拆除的原住房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被拆除的原住房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不交差价”,超面积部分由拆迁户按规定价格购买。

  3.非低保的低收入拆迁户被拆除的原住房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不交差价”,超面积部分由拆迁户按规定价格购买。

  4.廉租住房用于无偿安置或拆一还一面积部分的建设费用由拆迁安置责任单位承担。

  超面积部分的购买价格:10平方米以内部分为同地区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的50%,1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同地区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的100%。

  (二)在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拆迁户可根据本人意愿,由拆迁安置责任单位按照廉租住房安置低收入拆迁户的政策进行安置。安置的住房纳入全市廉租住房计划管理,建设费用纳入拆迁安置成本。

  


  五、廉租住房的出租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规定的保障面积部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超出部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元。

  (二)保障户家庭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规定的保障面积与家庭现住房面积之差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租金,其余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元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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