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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马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马政[2009]73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廉租住房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

[接上页]
(三)属于低保户的,规定的保障面积部分免收租金,超出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租金。

  (四)廉租住房出租由廉租住房产权单位与保障家庭签订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修和管理。

  (五)租赁廉租住房的保障户实行资格年审制度。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廉租住房产权单位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廉租住房。不能及时收回的,暂住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或经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同意后直接按市场价购买。

  (六)在合同期内,租赁廉租住房的保障户可以申请按廉租住房出售价格购买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六、其他

  廉租住房安置申请审核程序以及廉租住房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当涂县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当涂县廉租住房具体政策。

  马钢公司、十七冶公司和开发区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廉租住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廉租住房出售层次增减率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廉租住房出售层次增减率表

  

  
六层楼一 层二 层三 层四 层五 层六 层
增减率-2%0+5%+5%+2%-10%
备 注非六层楼的层次增减率参照执行,但总代数和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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