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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绵府发[2009]34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9〕34号)


  

  涪城区、游仙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农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和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市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辖涪城区、游仙区及所属各开发园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绵阳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承办。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区)监察、发改、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保、民政、公安、信访、林业、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工作。

  

  市辖区内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受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委托,完成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务性工作,双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约定,认真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时足额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支付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有关手续、落实安置住房事宜,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和生产、生活问题,按时向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交付土地,确保各类建设项目顺利进场施工。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  市辖区内城镇批(次)建设用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及报批过程中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等相关规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通过向金融机构储备土地贷款方式予以组织和保障。圈外单独选址项目的征地费用由申报用地单位筹集。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国务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向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下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依据国务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八条  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应载明:征收土地批准文件相关内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拨付方式、工作实施时限、工作经费的额度及拨付方式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依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量的大小、难易程度及其工作实效,按宗地核定支付金额,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拨付,纳入征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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