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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发[2009]102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批转阿拉善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项目招标。除因施工难度和技术要求等特殊因素外,所有项目都必须以招标方式公开确定施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需于报名前15日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和阿拉善日报发布招标公告,并于招标结束后15日内将招标结果分别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项目批准部门备案,同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和阿拉善日报公示招标结果。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与实施治理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招标活动要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否则不得进行招标。

  (三)施工管理。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制定工作计划,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并会同监理单位提出阶段性检查验收意见,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材料。变更项目设计和推迟完工时间,应说明理由,报立项机关批准。已完工项目,经盟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初验合格后,报自治区验收。

  (四)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施工计划,经阶段性检查验收合格后,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分阶段向施工单位拨付;阶段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拨付下一阶段的项目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报请审计部门进行综合审计。

  


  四、职责分工

  (一)为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成立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鲍常青 盟长

  副 组 长:田德志 副盟长

  成员:李中亚 盟长助理、盟公安局局长

  宿万德 盟长助理、盟经济委员会主任

  杨德峰 盟长助理、盟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小兵 行署副秘书长

  王 东 盟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迎翔 盟安监局局长

  霍幸福 盟民政局局长

  王国福 盟教体局局长

  闫克强 盟建设局局长

  杨 海 盟环保局局长

  乌兰巴根  盟交通局局长

  包  金盟文广局局长

  宝音那森  盟卫生局局长

  薛思勤 盟财政局局长

  李东亮 盟审计局局长

  赵 勤 盟水务局局长

  王维东 盟林业局局长

  陈 杰 盟气象局局长

  刘 勇 盟武警支队支队长

  闫占洋 盟消防支队支队长

  陈晓鹏 盟森警大队队长

  王继生 盟电业局局长

  关永义 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司俊强 阿左旗副旗长

  赵家瑞 阿右旗副旗长

  唐培敏 额济纳旗副旗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德峰兼任。

  (二)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落实项目招标、监理、审计和监督检查制度,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负责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落实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义务。

  (三)涉及矿山尾矿库和各类保护区的治理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盟经委、安监局负责尾矿库治理的监督管理,盟林业局、环保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地质环境治理的监督管理。

  (四)新建和在建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治理。

  新建和在建的交通设施由交通局和建设局负责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校舍地质灾害由教体局、建设局负责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能源建设中的地质环境问题由相应的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工作;水利建设由水务局负责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

  (五)生产和新建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并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按服务年限边开采边恢复治理。

  矿山企业的监管由同级国土资源局负责,各旗区政府、管委会,旗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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