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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发[2009]102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批转阿拉善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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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考核体系。盟行署与各旗区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状,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列为对旗区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年度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和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予评优评先。各旗区也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明确旗区和苏木乡镇及所属部门的各自职责和目标任务,特别是要把工作任务落实到旗区政府主要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制,全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旗区要尽快制定本行政区的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把每一个矿区和每一个项目的治理工作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治理任务顺利完成。

  (三)建立奖惩并重的约束机制。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和主动投入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地区,将在下一年度的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并对主动投入安排的项目给予一定配套资金,凡在规定时间内未编制完成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总体规划和重点矿区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规划的旗区,将不再受理其治理项目立项申报,直至规划编制完成为止。

  (四)强化执法手段。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存储保证金、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贷款抵押备案登记手续。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对未履行责任书约定,在3年治理周期内不进行恢复治理地质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暂时收回采矿许可证,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进行治理。

  (五)建立情况报告制度。为及时全面掌握全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进展情况,从2010年开始实行工作季报制度,各旗区必须在下一季度前5日内将上季度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国家和自治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汇总,报盟国土资源局,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六)加强媒体监督。新闻媒体要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对正面典型及时予以宣传,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矿山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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