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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推荐方案的抗震性能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抗震设防标准; 2、地震动参数、地震影响和地震作用; 3、主要构件的损伤容许值和抗震安全性验算要求; 4、结构计算模型及主要的原始输入数据说明,支承及连接条件、结构耗能体系; 5、计算软件名称,并对计算结果作分析论证; 6、结构地震反应计算结果; 7、在e1和e2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抗震安全性验算结果; 8、结构构造措施(当桥址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抵抗场地变形或地基失效的措施)。 (五)试验研究报告应内容翔实、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六)采用特殊减震、隔震技术的桥梁,或者采用新材料的桥梁,应提供有关适用性论证资料(包括应用实例、试验资料、理论研究等)和必要的审批文件,明确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养护细则。 (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现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专项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 抗震设防标准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要点第二条第一项的桥梁,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桥梁,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二)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抗震措施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三)立体交叉跨线桥梁的上线桥梁抗震设防标准不应低于下线桥梁。 第八条 抗震设防目标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e1地震作用下,结构地震反应总体上在弹性范围,基本无损伤,桥梁在震后可立即使用。 (二)在e2地震作用下,结构可发生有限或者轻微的地震损伤,符合本要点第二条第一项的桥梁,不需修复或经简单修复可立即使用;其他桥梁经抢修可恢复使用,在地震后经过永久性修复可恢复正常的运营功能。 第九条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桥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给出场地类别依据准确可靠,波速测试孔数量和布置符合现行桥梁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判断及发震断裂评价等正确; (二)桥位选择在抗震有利地段,尽量避开不利地段,避开危险地段; (三)当工程无法避开液化土地基时,应按现行规范要求采取消除液化影响的措施; (四)当工程无法避开其他不利地段时,设计应考虑因场地变形带来的不利影响,优先选用整体刚度较大的结构体系,并做好防落梁等构造措施; (五)当工程场地范围内分布有发震断裂且不能忽略其错动影响时,按规范要求避开主断裂带,同时做好防落梁等构造措施。 第十条 桥梁结构抗震概念设计及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梁结构应具有明确、可靠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当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8度时,多跨连续桥梁不宜采用一个桥墩(台)集中传递纵向地震作用的结构体系; (二)采取有效的位移约束措施,避免桥梁发生落梁破坏,特别是建设在软弱性土层、液化土层和地层显著不均匀地段的桥梁,宜采用整体刚度较高的结构体系; (三)桥梁联内的刚度、质量分布均衡,桥墩(台)分担的地震作用合理; (四)相邻联桥梁的基本周期相差不宜过大; (五)当匝道桥与主线桥结构刚度差异较大时,应对连续和分离两种结构体系进行比较,避免分叉处地震作用集中或结构发生落梁破坏; (六)相邻桥梁之间预留足够的间距,防止发生地震碰撞,曲线桥、斜桥应考虑转动引起的桥梁横向位移; (七)当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8度时,不宜采用上部结构支承在大悬臂盖梁上的结构体系,重要桥梁宜避免采用独柱式桥墩的结构体系; (八)合理选择潜在塑性区的位置,提高桥梁结构的延性,基础、拱肋、盖梁不宜作为耗能构件设计。 第十一条 桥梁结构地震反应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确采用设计地震动参数,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计算桥梁结构地震反应时,输入加速度时程的反应谱应与设防目标反应谱一致,加速度时程不应少于3组,宜采用含实际地震动记录的7组加速度时程,任意两组加速度时程之间同方向分量的相关系数绝对值应小于0.1,选用的历史记录应与设定地震震级、距离、场地特性大体相近,通过调整使其加速度反应谱与设计反应谱匹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