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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地震影响、地震作用以及作用方向、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应按现行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结构地震反应计算模型合理,单元之间的连接及边界约束条件正确,结构刚度和质量参数取值准确,合理确定结构阻尼参数; (四)应考虑基础--地基之间的相互作用; (五)桥梁跨度超过250m,或者桥墩(台)之间场地条件差异显著时,地震反应计算宜考虑地震动的空间变化效应; (六)按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反应时,考虑的振型数在计算方向的累计有效质量应达到90%以上; (七)采用非线性时程分析方法时,应选用合理的弹塑性恢复力计算模型。 第十二条 桥梁结构抗震性能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梁结构抗震性能符合相关的专题研究成果和结构地震反应分析结果; (二)基础、桥墩(台)、支座、上部结构抗震性能满足相关要求,桥梁整体的抗震性能达到第八条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三)地震位移小于容许值,不发生落梁破坏,宜避免结构发生碰撞; (四)结构不发生脆性破坏,作为能力保护构件设计的结构应进行相应的验算; (五)结构出现塑性地震反应的位置仅限于预期的潜在塑性区范围; (六)轨道交通桥梁宜对e1地震作用下的列车安全运行进行验算; (七)附属设施(如过桥管线、景观设施、轨道交通的设备等)不应限制桥梁正常的地震位移反应。 第十三条 采用特殊减震、隔震技术设计的桥梁,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场地条件和结构形式应符合现行桥梁抗震设计规范有关减震、隔震设计的基本条件; (二)提供的相关参考资料应内容翔实、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三)对国内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特殊减震、隔震装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后使用; (四)减震、隔震装置力学性能稳定可靠、安装方便、耐久性好、可更换,日常检查和维护方便; (五)结构地震反应计算宜采用非线性时程分析方法,正确模拟减震、隔震装置的非线性恢复力特性; (六)减震、隔震装置应满足在地震中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技术要求; (七)采用减震、隔震装置的结构体系,不影响桥梁的正常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采用新材料的桥梁,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桥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 (二)通过前期相关研究,调查工程实例和实际应用情况,并通过理论分析和试验研究检验结构的抗震性能达到设计所要求的设防目标。 第十五条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重要桥梁或者采用新颖结构形式的特殊桥梁,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论证布置健康监测系统的必要性和相应布置方案的合理性,并列入建设项目的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桥梁建成后尽早投入使用。 第四章 专项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专项论证意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评价。对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桥位选址、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结构体系和抗震概念设计、计算模型和计算结果的正确性、结构抗震性能等,做出简要评定。 (二)存在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在论证意见中提出,并提出便于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指标)及内容。 (三)结论。结论可分为“可行”、“修改”、“不可行”三种: 1、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对专项论证意见的执行情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进行检查。 2、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但在结构体系、抗震措施、抗震分析和结构抗震性能等方面不尽合理,或存在局部问题的工程项目,列为“修改”。由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后提出局部修改报告,经原专项论证组确认“可行”,出具结论意见,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其执行情况。 3、对设防标准、桥位选择、结构体系和抗震安全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工程项目,列为“不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者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项论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十八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的e1地震,是指一级设防水准地震,重现期为475年,相当于设防地震;e2地震,是指二级设防水准地震,重现期为2500年,相当于罕遇地震。 第十九条 本技术要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解释。 附件: 市政公用设施城镇桥梁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 申报工程基本情况表 申报单位:(签章)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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