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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源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1-29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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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费用支付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待遇支付标准。

  

  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个人账户划入办法: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46周岁以上、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分别按个人缴费工资额的  2.5%、3.0%(上述两项均含个人缴纳的2%),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退休费的3.2%计入个人账户。

  

  (2)统筹基金支付办法:

  

  起付标准:市级以上医院500元,市、县区级医院400元,社区级(乡镇卫生院)医院300元。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10 0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15%;10 001元以上的,个人负担10%,实际报销额达到45 000元。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上述各段减少5%。

  

  使用乙类药品目录的,由个人先负担15%。

  

  属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承担 75%、个人负担25%的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承担75%、个人负担25%的费用。

  

  经批准外转住院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各段均增加10%。

  

  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起付标准:市级以上医院500元,市、县区级医院300元,社区级(乡镇卫生院)医院100元。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5 000元(含5 000元)以内的,社区级(乡镇卫生院)医院,市、县区级医院,市级以上医院分别支付65%,55%,45%;5 001元至45 000元以下(含45 000元)的,社区级(乡镇卫生院)医院,市、县区级医院,市级以上医院分别支付75%,65%,55%。

  

  (3)其他待遇统一按《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发〔2008〕10号)规定执行。

  

  3.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疗费支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元至10.5万元的大、重、特病医疗补助。

  

  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7万元,支付85%;7万元以上至11万元,支付90%;11万元以上支付95%。年度内累计报销达到15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4.5万元)。

  

  


  五、管理服务方式

  

  (一)参保管理。

  

  具体的全市统一城镇职工和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程序和流程另行制定。

  

  (二)基金管理。

  

  1.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别存入市、县区和辽源矿业集团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方式和资金拨付渠道不变。

  

  2. 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市、县区和辽源矿业集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每月资金支付实际需要按月分别向各自财政部门申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各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账户。

  

  3. 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1)市级统筹调剂金上解。市、县区和辽源矿业集团市级统筹调剂金按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的15%提取,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市、县区和辽源矿业集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所提取的上季度调剂金,上缴到市财政局医疗保险统筹调剂金专户。具体额度根据年度基金征缴计划确定,一年一定。

  

  (2)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区和辽源矿业集团历年滚存的统筹基金用完后,统筹基金缺口予以调剂,但全市当年度调剂总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年度筹集的调剂金总额的80%,特殊情况另定。市级统筹调剂金补助后仍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自行弥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当年基金征缴和支出计划,并及时足额上缴调剂金的,年底市级调剂金给予一定额度的调剂,具体调剂办法另行制定。

  

  (三)医疗服务管理。

  

  1. “三个目录”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相一致原则,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目录”管理,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7〕455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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