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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定点医疗管理。 (1)建立全市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由县区、辽源矿业集团申报,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批准确定,统一颁发辽源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2)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行政区域由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督管理。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全市统一的服务合同文本。 3. 就医和费用结算管理。 (1)凡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可选择全市范围内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2)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总量控制、项目付费、病种管理、定额结算”的综合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全市确定统一的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 (3)参保人员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收取。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四)经办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医疗保险业务实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市、县区和辽源矿业集团分级经办,市本级负责对县区和辽源矿业集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统一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程序,完善管理办法,全面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全市统一经办业务程序。规范经办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办事程序,统一制定使用相关的账、表、卡、册,市、县区和辽源矿业集团实现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管理操作系统,计算机联网后,医疗保险数据中心要统一到市级进行管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这一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实施,建立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市级统筹的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科学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核算并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和职工个人账户管理工作;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平台,做好参保扩面和稽核工作,切实履行缴费基数核定和对单位缴费的稽核与监察职责,监督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申报缴费。 2. 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投入;及时将专项资金全额拨付到财政专户,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增加对基本医疗保险网络建设经费的投入,在2009年-2010年年内完成市、县两级基本医疗保险网络建设和软件开发。 3. 审计部门要依法实施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监督。 4. 监察部门要监督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并查处违规行为。 5. 卫生部门要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建设,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6. 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7. 教育部门要督促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 8. 残联负责残疾人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统一组织城镇残疾人员(不含残疾学生、低保残疾人)参保。 9. 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要认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对市级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和扩大市级统筹的影响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