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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9]143号
【颁布时间】 2009-11-28
【实施时间】 2009-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人员分流、社会保险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人员分流、社会保险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黔府办发〔2009〕14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稳妥、深入推进我省文化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以及《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党发〔2006〕15号)精神,在充分考虑文化和文化单位特殊性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资产和财务管理

  (一)清产核资。

  1转制单位的转制方案获得批准后,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着手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应遵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转制单位应成立以部门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抽调财务、审计、设备管理和技术人员等,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关人员培训等基础工作,保证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

  主管部门应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转制单位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转制方案获得批准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应依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提出清产核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备案;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4立项申请文件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清产核资基准日、清产核资范围、经批准转制方案及批复文件、组织形式、中介机构的选聘方案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转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基准日,一般应以转制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转制单位的清产核资范围应以经批准转制方案为准,包括转制单位本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投资控股企业。

  5根据我省转制改革工作实际情况,本通知下发前转制工作方案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已自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转制单位,可视同清产核资立项工作已完成,不再另行报批。

  6转制单位应在立项批复或备案后六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7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资产核实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和转制单位无资产核实批复权限,清产核资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批复,参考《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执行。

  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处理。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库存呆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积极清理和营销,以后年度处置时,相应的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营业收入。

  8财政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时,可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9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转制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

  10转制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转制财务审计。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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