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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2009]73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三)强化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治理工作。各市、县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区域的安全防护,规范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杜绝违章违规和冒险作业。应加强对企业防护措施和作业行为的日常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和通道口的防护以及阳台、楼板、屋面板等临边的防护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以及其它严重违章违规行为的企业,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采取措施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等七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在施工前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论证制度。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对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30米以上高空作业等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还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将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备查。

  (五)强化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承重支撑架、外脚手架、基坑支护、起重机械设备、临边围护等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纳入危险源管理,实行重点监控。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对上述部位和环节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规范性、针对性、可行性进行检查和整治,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六)强化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建设、安监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经常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严厉打击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各种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要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维护工程建设的法制秩序,切实提高全省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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