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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3-07
【实施时间】 2011-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11年度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提交建议、提案的形式监督政府工作和参政议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对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把办理工作作为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作为推动政府工作、转变工作作风的有效途径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实行分管领导同志靠上抓,承办处室具体抓。要进一步完善办理制度,制订工作措施,细化流程,严格标准,科学组织。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以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认真分析研究每一件建议和提案,扎扎实实地解决代表、委员关心的问题,努力让代表、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逐步加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所反映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对代表、委员多次提出,但至今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的建议、提案,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分析原因,找准解决问题的办法,力争解决。

  各承办单位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认真研究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指导性的建议、意见,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在政策制定及工作中予以采纳。对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在办理工作中,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做好宣传,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便于代表、委员了解政府工作,及时掌握动态。

  市政府督查室要对承办单位的办理进度和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办理质量差、效率低、影响坏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交办。省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通过政府内网办公平台交办。市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市代表建议)通过市人大建议管理系统(http://119.163.120.215)交办,市政协提案通过市政协公众信息网(http://www.jnzx.gov.cn)交办。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进行核实,逐件登记。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说明原因,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政府督查室及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征得同意后退回,不得自行退办。

  (二)办理期限。对会议期间提出的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须在3月20日前办理完毕;市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须在5月20日前答复完毕,其中市民主党派、工商联提出的提案应在4月20日前办理完毕。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分办会办。对于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和委员。各分办单位要在答复前沟通意见,协商一致后再向代表或委员答复。明确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主动联系会办单位征求办理意见,做好意见汇总和答复工作;会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并同时报市政府督查室。对于涉及部门较多的,主办部门可以召集联席会议,协商研究办理意见。

  (四)书面答复。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市民主党派、工商联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该类建议提案时,应在征求代表、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将书面办理意见通过市政府内网报市政府督查室。市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按规定格式(附件1、2)向代表、委员寄送书面答复函,附答复意见反馈表(附件3、4)。市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须同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及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名代表建议,承办单位须向所有联名代表寄送答复意见;政协委员联名提案,承办单位须将答复意见寄送第一提案人。书面答复寄出后应及时回访,确认代表、委员是否收到,并根据代表、委员意见做好续办、续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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