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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药械字[2009]89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药械字〔2009〕89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卫生局转发至辖区内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特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范围内非营利性各级医疗机构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含军队、武警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卫生局建立北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库按照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推荐入选专家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科学公正,顾全大局;

  (二)具有高级以上相关学科的职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推荐具有中级以上相关学科的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三)熟悉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情况及市场流通基本情况;

  (四)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报送程序

  区县卫生局负责统计、报送辖区内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家、专业人员信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及其他单位直接填报本单位有关专家信息。

  各单位通过登录北京卫生信息网药械管理系统“专家库”模块,按相关规定对临床医学、药学、护理、管理和检验等专家进行网上填报;填报信息经本单位监察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各单位统一上报。

  


  第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由临床医学、药学、护理、管理、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参加药品评标的专家人数应为9-25人(单数),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2;药品议价(竞价)评审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临床医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3。

  参加医疗器械评标的专家人数应为9-15人(单数),其中临床医学、护理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2/3;医疗器械议价(竞价)评审委员会由医疗器械管理、临床医学、护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临床医学、护理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3。

  


  第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小组在第六条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评审专家委员会的人数、专业比例、抽选原则及程序,并在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开标前15日,由工作机构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按照专家抽选的原则和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从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同时按照1:1的比例抽取候补专家,在评审专家因故缺席时予以补充。从通知评审专家到开始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第九条  评审专家纪律

  (一)被抽选的评审专家进行全封闭式评审,评审期间原则上不得与外界进行联络。因不可预见原因,确实需与外界联系的,应在现场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

  (二)评审专家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者,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三)评审专家不得将与评审有关的产品及企业信息带至评审现场,并不得指向性宣传有关的产品及企业信息;评审结束,评审专家不得将任何形式的(电子或书面的)的评审材料带出评审现场。

  (四)评审意见要以药品疗效和安全性为依据,并记录在案,严禁以专家个人意愿确定中标品种。

  (五)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要按时到达评审地点,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2次,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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