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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根据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及基本药物等有关制度要求,成立由市纠风办、驻市卫生局纪检组监察处、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市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员、医疗机构纪检监察人员、区县纠风办和卫生局纪检监察干部等组成监督小组,全程监督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和评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在开始抽取评审专家之日前10个工作日内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抽取专家的原则和办法从专家库中模拟抽取评审专家,提出可行的改进或补救建议; (二)抽取评审专家之日前,负责将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封后的专家库《专家编号表》和《专家编号对照名单表》,在制定地点封存保管; (三)根据抽取专家的原则和办法,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编号和替补专家编号,并当场签封; (四)在开始评审前24小时内开封《专家编号对照名单表》,并核对出专家的姓名; (五)通知参加评审的专家,或监督工作机构通知专家; (六)评审当日验证专家身份; (七)发现被抽中的评审专家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在评审前将其请出该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有违纪行为经检举查实的,应及时书面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审专家的违纪行为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违纪行为公示制度》有关内容,进行处理。严重违纪违规者,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二条 《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京卫药械字[2005]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