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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负责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工作; (四)对在查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纪的线索,及时依法依纪移送检察、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五)对下级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进行督导,坚持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适时组织暗访,并根据办案需要指定管辖、异地用警或提级侦办。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 (一)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监管以及刑罚执行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实行提前介入; (二)依法对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三)依法查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的职务犯罪; (四)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及有关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个案督导,并根据需要指定管辖或提级办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判黑恶势力犯罪及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负责审理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决定涉黑涉恶犯罪人员的监外执行; (三)对下级法院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需要指定案件管辖。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监狱、劳教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在押涉黑涉恶罪犯、劳教人员的监管和改造工作,负责狱内侦查工作; (二)对涉黑涉恶犯罪人员,实行异地、分散关押; (三)审核涉黑涉恶犯罪人员的减刑、假释申请; (四)依法决定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的保 (所)外就医、减期、所外执行、提前解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负责人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查处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干扰和阻挠办案的执法、执纪人员; (三)查处打黑除恶工作中发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行为。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认真履行打黑除恶领导责任和包案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有涉黑涉恶问题或干扰、阻挠打黑除恶工作的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意见、建议; (二)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打黑除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对打黑除恶有功人员及时提请党委、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宣传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对打黑除恶工作进行正面宣传,正确引导,严格把关,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黑除恶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落实打黑除恶专项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工商登记中,加强对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行业的监管,严格资格审查,及时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第十八条 金融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注意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黑恶势力团伙洗钱、偷漏税款或犯罪资金支付流通的线索,及时向检察、公安机关提供情况; (二)负责配合政法机关依法开展对涉嫌黑恶势力资金的监管、冻结等工作。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交通运输、物流托运等领域的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垄断、霸占公共运输服务、物流托运服务等违法犯罪线索。 第二十条 建设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重点工程、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项目的发包、施工管理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强揽工程、阻工扰工、强迫交易、垄断材料供应、胁迫拆迁当事人等违法犯罪线索。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矿产资源开采、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矿业权交易的管理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霸占资源、非法开采、垄断交易等违法犯罪线索,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 文化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文化娱乐行业、场所的管理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强收“保护费”、垄断交易等违法犯罪线索,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