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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武警部队的工作职责: 负责支持配合各地打黑除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动警力,执行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的缉捕、押解和看守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访、安监、国安等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打黑除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对各级党委、政府在打黑除恶工作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或失职渎职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应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各级综治委(办)根据群众对各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评价得分情况和公安机关掌握的群众举报情况,对重点地区实行挂牌整治。省综治委对黑恶势力猖獗、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按照《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实行“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打黑除恶工作重点整治的地区,当地党委、政府须向上级党委、政府说明情况;连续三年被确定为打黑除恶工作重点整治的地区,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对需要进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责任人,经省打黑办报请省委政法委研究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组织程序进行调整;由市州党委、政府处理的,市州党委、政府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省委政法委。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辖区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应掌握而未掌握,或者掌握后不及时查处,也不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交办、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和相应线索不查或者久查不结,又不及时报告、反馈情况的; (三)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故意降低案情严重程度,或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 (四)领导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或者失职渎职,导致辖区内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上级或异地公安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以终审判决为准)查处的; (五)不主动配合,甚至设置障碍妨碍上级或异地公安机关侦办辖区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的。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党纪国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外,同时根据情况追究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责任: (一)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罚代刑、无故拖延的; (二)对依据现有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而不予认定或改变定性使其从轻、降格处理的; (三)在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减刑 (期)、假释、保(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提前解教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致使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处理不力的。 第二十八条 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置之不理的; (二)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后,未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的; (三)对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配合不力的; (四)在打黑除恶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干扰阻挠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开脱罪责,或以其他形式充当“保护伞”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信访等机关和部门应注意保护打黑除恶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审慎调查处理涉及办案人员的举报和控告。凡属诬告陷害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补偿损失、恢复政治待遇。凡违反工作程序导致办案人员被错误追责而影响案件办理的,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打黑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