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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价[20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2011-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8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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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销社系统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和其他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分别向县级以上供销合作联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4)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申请的供销合作联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3.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予以认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布;不予认定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及负责审核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

  4.生产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商店超过县域范围的,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超过市域范围的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中央驻粤、省属企业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核、认定。

  四、加强政策扶持

  (六)保障经营场所。各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平价商店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平价商店主要安排在人流量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经营场所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障。

  1.通过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提供平价商店经营场所;

  2.结合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城市“三旧”改造、大型公交枢纽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预留平价商店场地;

  3.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

  4.供销社系统通过充分整合内部现有物业资源,挖掘潜力,解决增加布点所需场所。

  (七)落实税费优惠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价商店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规定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平价商店纳税确有困难,可以按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平价商店如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参考平价商店已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税收给予相应的补贴,以减轻税收负担。

  2.政府物业用于平价商店经营的,租金应低于条件相当的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标准;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平抑价格特定义务的,减免其租金。

  3.对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及其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审批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取消部分省审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或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4.对平价商店以及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的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

  (八)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补贴

  1.对平价商店承租经营场所,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对平价商店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确定补贴和贷款贴息数额,应当充分考虑其所在地段和经营面积。

  2.对与平价商店产销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的农业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生产条件改善、疏菜大棚设施建设、实行标准化生产与品牌化经营,以及建立和完善物流配送体系、冷藏设施等,给予适当补贴或者贷款贴息。确定补贴和贷款贴息数额,应当充分考虑其对平价商店的供货数量、供货价格,以及生产基地、物流配送体系和冷藏设施的建设等情况。

  3.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原则对差价给予适当补贴。

  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或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加强规范管理

  (九)加强制度建设。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规范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和运营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资质认定公开透明,政策扶持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平价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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