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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约定权利义务。政府要以合同等形式,明确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发生异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 (十一)规范经营行为。平价商店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标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平价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保持合理差价。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及时纠正。 (十二)健全考核机制。各地要制定平价商店考核退出机制,建立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平价商店的经营管理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加强对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统筹平价商店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平价商店建设顺利推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承担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政策;财政、农业、经信、供销社、工商、税务、城乡规划、建设、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平价商店的规划布局、税费优惠、扶持补贴、引导发展等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十四)严格目标考核。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规划、场所、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和省的有关扶持政策,推广建设平价商店的经验做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平价商店建设,扩大平价商店的社会影响,为加快推进平价商店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人民群众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信心。 (十六)积极探索创新。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政策扶持、信息引导、平价商店经营模式、运营管理等方面大胆探索,为全省构建稳定农产品价格的长效机制提供新鲜经验。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建设平价商店的具体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