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2011-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迎接世园盛会巩固创卫成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迎接世园盛会巩固创卫成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1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迎接世园盛会巩固创卫成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4届1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西安市迎接世园盛会巩固创卫成果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1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世园会”)将于今年4月在我市举办。为展示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的良好形象,以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迎接世园会的举行,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迎接世园盛会、巩固创卫成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抓住举办世园会的有利契机,以服务世园会为近期目标,以提升西安城市管理水平为长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健全完善城市管理制度,彻底解决城市管理标准不高、管理粗放等问题,通过对创卫巩固工作的“四强化两延伸一精细一提高”,达到“迎接世园盛会,城市管理水平上台阶”的总体目标。

  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各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目前巩固创卫成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以《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发〔2007〕31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7〕273号)规定的职责为依据,抓住重点、集中时间,大力解决目前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举全市之力开展好综合整治和巩固提升工作,向中外游客展现古城西安的靓丽风采,确保圆满举办世园会。

  二、工作内容

  各职能部门要与时俱进,结合西安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和市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提升工作标准,通过实施“四强化两延伸一精细一提高”,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一)强化背街小巷道路的清扫保洁

  由市市容园林局牵头,各区县及开发区负责,加强背街小巷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按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落实保洁人员和清扫频次,确保保洁工作规范操作,保持路面清洁卫生;有条件的区县和开发区要推行清扫保洁市场化运作模式,切实提高保洁质量。同时,组织沿街门店、单位积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门店周边环境整洁,无乱堆、乱放杂物,无污水横流现象,对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的门店、单位,由各区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强化对出店、占道经营的整治

  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市容园林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及开发区配合,严格按照标准,集中人力、集中时间,依法对非法出店、占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确保主干道无占道经营,背街小巷无集结性占道经营。借鉴蔬菜早市的经验,积极寻找闲置土地、废弃场所或有条件的背街小巷,在不影响周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前提下,开辟集贸市场,引导流动摊点进入市场规范经营;同时,在社区、较大的居民小区组织开设管理规范、符合标准的果品、蔬菜便利店,满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需求,解决民生问题。

  (三)强化集贸市场管理

  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市容园林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及开发区配合,按照“谁开办、谁整治,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市场内的硬件设施和经营设施符合规范和标准,经营种类设区分段、划行规市、划线定位,车辆停放有序,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证照齐全,计量器具符合规定,市场环境洁净有序。

  (四)强化“六小”行业管理

  市卫生局牵头对小旅店、小理发美容、小公共洗浴、小公共娱乐(歌舞厅、咖啡厅、茶秀、酒吧、网吧)进行整治,市食品药监局牵头对小餐饮、小食品经营进行整治,工商、市政、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广电出版、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六小”行业的检查,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发放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