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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住保房管、统计、物价、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专题分析研究,抓紧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财税、金融、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最新政策,于一季度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切实履行稳定我市房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房价稳定和住房保障工作,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级职能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发放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套型建筑面积低于120平方米,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允许其办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三次(含)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 四、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五、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暂定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售房。暂定对依据省、市有关人才政策引进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限购1套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居民家庭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契约)时应书面申明陈述所购房屋为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新购住房。 六、加大土地供应及清查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市国土部门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土地出让时应明确地块中小套型住房的建设比例。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对己交付的地块责令限期建设,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市国土、建设、规划、住保房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