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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沪新出报[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2-15
【实施时间】 2011-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沪新出报〔2011〕38号)


  

  本市各期刊主管主办和出版单位:

  

  报刊年度核验工作是规范和加强报刊出版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加强和改进报刊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依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0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1〕11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11年3月14日-3月18日,对本市期刊登记项目进行年度审核查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的范围

  

  已在我局履行登记手续,并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上海市期刊。

  

  二、核验的主要内容

  

  我局将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本市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内容和出版、经营活动等作全面检查,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期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履行管理职责。

  

  2.期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3.期刊刊发重大选题内容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导向是否正确,出版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4.期刊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一号多刊、转让出版权等违规出版行为。

  

  5.期刊记者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6.期刊刊载广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7.期刊经营是否存在违规问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暂缓核验或不予通过核验

  

  1.暂缓年度核验:

  

  (1)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2)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3)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

  

  (4)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我局决定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2.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3)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4)已经不具备《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我局按有关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登记。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期刊。

  

  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经我局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按有关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登记。

  

  四、核验的程序

  

  1.期刊出版单位按本通知第二条重点审核的七项内容写出年度自检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并通过我局网站(cbj.sh.gov.cn)右上角“报刊上报系统”(或者203.110.160.55/sb/login.jsp),进入“复旦天翼报刊上报系统”界面,输入用户名(即期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31-xxxx)、密码和验证码后进入。填报《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2010)电子表格(见附件2样表)。此电子表格经我局网上初审通过后方可打印,获得纸质《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并经期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包括在京中央主管或者主办单位),连同本年度出版的样刊及其他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我局新闻报刊管理处核验。

  

  2.我局新闻报刊管理处对期刊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及样刊等送检材料进行审核查验。

  

  3.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我局新闻报刊管理处在其《期刊出版许可证》原件(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

  

  五、网上核验表报送的时间和要求

  

  1.网上填报电子《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2010)时间:各期刊出版单位务必于2011年3月4之前完成上报。我局对上报的电子《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2010)初审时间,一般为上报成功后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2.本次网上填报《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内容(填报要求见附件3),与以往相比,新增加了今年将要开展的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的相关信息采集。这些数据信息将作为对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因此,各期刊出版单位负责人应责成相关人员务必认真填报,按时完成。

  

  3.凡参加年度核验的期刊均须提供年度核验数据,没有数据的期刊视为未能正常出版。对没有年度核验数据,不能正常出版或超过休刊期限,以及不予通过年检等停止出版的期刊,我局将按照本通知第三条报总署撤销许可证,并适时予以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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