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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发展,促进亚洲枢纽型港口物流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包括港口区、物流区、加工区等三个功能区,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特殊监管区域,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93号)执行。 第三条 保税港区主要开展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国际转口贸易,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业务,并依法开展与之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等服务业务,同时根据发展需要依法拓展相关经济服务功能。 第四条 保税港区按照统一协调、分工明确的原则,构建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和口岸监管体制。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委会)为广州市政府派出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对保税港区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保税港区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对投资项目和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管理,管理、监督保税港区的对外贸易、转口贸易等经济活动; (三)统一行使保税港区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外经贸等各项管理职能; (四)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并制订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五)负责保税港区内信息化工作,推进保税港区内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公共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六)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调整指导意见,制订和公布保税港区产业政策导向; (七)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港口、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其他驻区单位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工作和事务; (八)组织制订保税港区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应急处置协作工作机制,并组织协调实施; (九)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内设保税业务管理局,负责主管全区的保税业务工作,行使日常管理职能并为企业服务,协调区内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港口、工商、税务、外汇管理和政府相关部门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工作和事务。 第七条 保税港区的海事、港政航政管理事项,由海事、港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八条 保税港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事项,由广州港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 第三章 口岸监管 第九条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会同有关查验单位,建立保税港区联席会议机制,制订会议规则,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沟通,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服务质量,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一条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保税港区内的货物、直接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保税港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货物、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以及保税港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口岸公共场所卫生等,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并实行以下便利措施: (一)对于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港区检疫、集中查验、区内自由”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