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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队伍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是全市社会管理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队伍的规模由各区、县(市)政府按辖区流动人口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招聘人数,但不得超过400:1并根据辖区流动人口分布情况按比例分配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调配在社区使用。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四条 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 (三)本人自愿从事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 (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计算机基本知识; (五)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男性年龄为18-45周岁、女性年龄18-40周岁,身体健康。 本市“4050”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军队退役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具有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五条 招聘: (一)协管员的招聘实行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步骤分为报名、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录用、培训; (二)招聘工作由各区、县(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根据招聘条件共同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进行笔试、面试、体检; (三)对经体检、政审合格的人员予以招聘公示; (四)经培训合格后,由区、县(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统一发放上岗证。 第六条 由乡镇(街道)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依法与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为1年。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满后,符合续聘条件的予以续签。 第七条 协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工作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八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和流动人口数量递增情况,适时增补聘协管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协管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采集、录入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基本信息,办理居住证、出租屋登记备案,了解掌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的动态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发现和报告身份不明的人员和其他可疑情况; (三)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消防等部门做好与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相关的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和出租屋的经营及消防安全等信息采集工作,注意发现和报告利用出租房屋违法躲生、超生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情况; (四)督促辖区出租屋业主、用工单位签订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相关责任书,落实流动人口登记管理责任; (五)参加辖区内开展的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清理核查等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民警开展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及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和及时报告安全隐患、违法租赁行为和违法犯罪线索; (六)提供出租屋经营情况,协助做好辖区出租屋税收征收工作; (七)协助做好涉及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纠纷的调解处理; (八)收集、反馈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报,改进工作; (九)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管理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