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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2-15
【实施时间】 2011-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出租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屋管理责任追究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凡出租屋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案件、安全责任事故,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三条  出租屋管理责任追究由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实施;管理责任、案件和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出租屋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杀人、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及涉枪、涉毒的刑事案件。

  

  (二)影响恶劣的“黄赌毒”行政案件。

  

  (三)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四)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其他重大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安全事故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对象:

  

  (一)发生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出租屋责任人。出租屋责任人包括业主、房主、出租人、托管人等。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政部门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其他应当被依法追究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责任追究内容:

  

  (一)出租屋责任人有下列情形的:

  

  1、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后3日内未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暂住登记信息的。

  

  2、未按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3、未签订出租屋治安责任状或未履行治安责任的。

  

  4、未如实申报暂住登记信息、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

  

  5、发现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未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或其他相关部门的。

  

  (二)暂住登记、租赁登记备案受理机构工作人员未履行对出租屋责任人或者流动人口本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及时录入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信息等职责的。

  

  (三)物业管理机构、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流动人口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

  

  第七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涉及出租屋的违法犯罪和安全事故,由区、县(市)综治办、公安(分)局、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根据案件、事故情况,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进行责任追究。

  

  (二)被上级部门督办、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刑事、行政案件、安全事故,由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交由区、县(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组织责任追究,或由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直接组织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各级综治办、公安部门、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要组成联合调查组,到案件或事故现场进行深入调查,根据案件和事故情况,查明事情原因,划分管理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追究。

  

  (四)各级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租赁行为,及时通报出租责任人所在单位,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责任追究办法:

  

  (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

  

  1、出租屋责任人不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登记的,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3、出租屋责任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出租屋责任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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